刑法谦抑品质需要全社会呵护 | |
发表时间:2017-04-21 阅读次数:682 | |
近日一起“敲诈勒索”案的改判,引起人们的关注。7年前,郭某因女儿摄入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而维权,最终以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因郭某拒不认罪,也未减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郭某无罪。 正如再审意见中所说: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某的行为性质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范畴。透过这起判例,是不是可以体味到这样的意义:尽管消费者过度维权确实存在滑向刑事敲诈勒索的可能,但是可以运用民事纠纷解决的案件,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升格至刑事案件,倘若维权确实“过度”,法院可以不予支持。长期以来,对于消费者维权与敲诈勒索之间如何区分,的确存在争议,很难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界限。不容忽视的是,其中更多的是消费者与厂家或销售者之间的民事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司法机关要慎之又慎,而不是简单地动用刑法手段。因为,刑法是涉及公民自由与生命的最后惩罚和治理手段,是不得已的国家管控行为。在此期间,刑法还是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不应轻易跨跃民事与刑事的界限。 刑法的美德在谦抑,司法的美德在分寸。贯彻刑法的谦抑性,不仅需要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也许更多的是需要全社会法治理念的提升,对于刑罚功能理性的理解与包容。有的人习惯于急风暴雨式的治理模式,喜欢快刀斩乱麻式的“打击”手法。一旦出现社会秩序失范,一旦出现自己认为“不可容忍”的事情,就会想到刑法。此时,任何刑法手段上表现出的“谦抑”,就可能会引发“猜想”:司法机关是否不作为,是否有人情在,等等,或许正是因为如此,有的司法人员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采取了本不该采取的措施。 其实,早在2009年2月,就有一个类似的案例,同样是一敲诈勒索案,也是作了无罪判决:提出索赔的数额虽然巨大,但是基于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有了明确的判例,何以还有郭某这样的案例呢?值得深思。 不可否认,刑法确有强大的威慑力。但是同样不能忘记,刑法的刀刃是双面的,刑法的适用应坚持谦抑原则。如果放弃了刑法的谦抑性,有时受到伤害的权利,可能再也无法回到原来的状态。 总之,刑法谦抑原则的坚持,需要全社会的呵护。 来源:《检察日报》2017年4月18日,第3版“学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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