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管辖及赔偿之确认 | |
发表时间:2017-11-30 阅读次数:291 | |
文 彬 【案情】
王某在开封市祥符区开实体店卖化妆品,消费者孙某在该店交定金300元订购“forever”牌润肤露10瓶。王某旋即在淘宝网新欣店(公司地址在义乌)订购润肤露50瓶。然而,一周后新欣店表示由于海关原因暂无法交货。经协商,新欣店既无法按照约定及时发货,又不同意调换其他产品,王某只好双倍返还孙某定金。就该合同纠纷和王某损失,王某诉至法院。
【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王某能否在当地起诉新欣店?二是王某能否要求新欣店赔偿定金损失?
针对第一个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有效约束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实践中,网络购物中收货地一般均为消费者住所地,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消费者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解决纠纷的最大便利化和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本案中,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且买卖合同收货地为开封市祥符区,新欣店公司地址在义乌市,故王某有权选择向祥符区人民法院或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第二个焦点,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应当遵循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进行判断,即对双方是否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交易行为予以认定。新欣店将其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库存等详细信息陈列于淘宝网之上,内容明确具体,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观念判断,符合要约特性。王某通过淘宝网在其显示库存有货允许购买的状态下选购,并在确定送货地址、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完成了承诺,王某与新欣店之间的买卖合同业已成立。新欣店以海关原因为由单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因此王某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当然,根据合同相对原则,王某双倍返还第三人孙某定金的事实,系另一法律关系中的事实,并不能直接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王某须对合同解除与实际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和合理性予以充分证明,否则法院无法支持其赔偿诉求。
(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法官说法篇,2017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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