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燃放烟花无过受伤销售者生产者均须担责 | |
发表时间:2017-12-09 阅读次数:348 | |
高岩岩 王亚东 李某在一次燃放烟花时被炸伤,左眼球被摘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李某因此所产生的损失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23.2万元。因为烟花是从本市某庆典公司购买的,李某遂要求庆典公司赔偿损失。但庆典公司认为自己有销售烟花爆竹的资质,属于合法经营;李某被烟花炸伤,应向烟花厂要求赔偿。李某遂将庆典公司及烟花厂诉至法院。经查明,李某及庆典公司均无过错,而烟花厂生产的烟花属于缺陷产品。据此,法院判决烟花厂赔偿李某的全部损失。
本案属于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身受损而引发的纠纷。产品缺陷的认定是处理该案的核心问题。作为消费者缺少专业的知识,证实产品缺陷会很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免责事由是指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的几种情形: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由此,对于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生产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进行举证,销售者需要证明其对产品缺陷不存在过错。消费者仅需证明,自己所受的损害与使用产品存在因果关系、在使用过程中自身没有过错以及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
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经查李某本身没有过错,虽然销售者庆典公司也没有过错,但是李某可以选择起诉销售者庆典公司,也可以选择起诉生产者烟花厂,在李某同时起诉销售者庆典公司和生产者烟花厂的情况下,因庆典公司没有过错,故法院判决烟花厂赔偿李某的全部损失。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来源:《检察日报》第三版法律生活篇,2017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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