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辞退”折射劳动权益保护软肋 | |
发表时间:2017-12-11 阅读次数:362 | |
宛诗平 被辞退女员工拿起法律武器,向涉嫌违法的企业提起诉讼,体现了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更为有关部门敲响了劳动保护的警钟。
三名正在怀孕后期和刚休完产假的女员工,被所供职的中铁物流集团仓储管理有限公司撤掉工位、强行停掉考勤,直至被辞退失业。经劳动仲裁,中铁物流公司不服向其中一名女员工支付拖欠工资的裁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裁决。12月5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中铁物流公司代理人在开庭前决定撤销起诉,裁决结果随即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中规定的解除合同和裁员。《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被辞退女员工拿起法律武器,向涉嫌违法的企业提起诉讼,体现了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更为有关部门敲响了劳动保护的警钟。
一些企业之所以在一些劳资问题上明知故犯,与其所处的强势地位有关。近年来,我国因就业歧视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的案例并不多见,这与举证维权渠道不畅通有很大关系。
同时,企业具有逐利的天性,如果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自然会对法规置之不理。在美国,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以及面试中,之所以不敢提出关于年龄、性别、身体健康、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限定性条件,不仅因为有公平就业委员会以及包括《怀孕歧视法》等一系列法律的约束,更是因为违法成本过高,一旦因涉嫌就业歧视被求职者告上法庭,就会面临巨额赔偿。
因此,面对“孕妇被辞退”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亟须尽快补齐劳动者权益保护短板。首先,要从法律上对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的责任以及后果做进一步明确,通过细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底线保障。同时,相关维权渠道的畅通也十分重要,只有渠道畅通,才能使就业者在面对歧视时更有勇气说“不”。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新闻评论篇,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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