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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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别2017,致敬刑辩——奚玮刑辩团队年度工作盘点
发表时间:2018-01-02     阅读次数:1013

转载:“奚玮刑辩团队”公众号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3月在芜湖市万达广场如期成立,奚玮教授带领的“奚玮刑辩团队”亦同时扬帆启航,团队成员以离职法官、高校教师为主,从事专门、专业、专精的刑事辩护与刑事风险防控业务。2017年行将结束,团队成立9个月以来,从初创到壮大,从设想规划到落地生根,参与辩护的近60件刑事案件,审前阶段诸多当事人被取保候审或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审判阶段多件案件取得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重罪改判轻罪、二审改判缓刑、发回重审的辩护效果。跨年之际,将部分辩护成功案例小结如下(除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案例外,其他案例仅限法院已作出判决的案件,统计时间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免予刑事处罚案件(5件)

1、刘某某玩忽职守案:某乡镇财政所副所长刘某某因疏于管理,导致该所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达160余万元,经过团队律师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公诉机关将指控的损失金额从160余万元降低至140余万元,并认定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刑初302号】

2、郭某非法拘禁案:公诉机关指控郭某在要债过程中对他人非法拘禁并有殴打的从重处罚情节。团队律师做无罪辩护后,一审法院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该案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刑终77号 】

3、王某某受贿案:某区卫计委副主任王某某受贿4万余元,一审法院采纳团队律师关于王某某在被提起公诉前认罪悔罪、全额退赃、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王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3刑初203号】

4、钱某某受贿案:某县中学校长钱某某在任期间,收受贿赂7万余元,团队律师自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提出钱某某在电话通知到案前,侦查机关掌握的受贿线索金额达不到立案标准,而其到案后交代了同种罪行,应当构成自首。检察机关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对自首予以认定。一审法院亦采纳了团队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判决钱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1刑初289号】

5、王某私分国有资产案:某医院院长余某与班子成员通过会议决议将存放于某校附属医院账户的收入款取出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王某作为分管财务的副院长,与余某一起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采纳团队律师关于犯罪原因、主观恶性、犯罪地位等方面的辩护意见,判决王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3刑初204号】

一审获判缓刑或重罪改判轻罪案件(9件)

1、张某盗窃案:张某在饭店内将一只价值两千余元的手机放进口袋并带回家,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构成盗窃罪,并采纳了团队律师相关量刑辩护意见,单处其罚金人民币5000元。【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2刑初160号】

2、李某开设赌场案:李某与俞某等人在某县的厂房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侦查机关根据李某的具体作用、地位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2刑初299号】

3、潘某开设赌场案:潘某受他人邀请,在某区某村等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由于其获利较少以及作用较小,经团队律师辩护,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8刑初83号】

4、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故意毁坏财物金额十七万余元,数额巨大,起刑点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采纳团队律师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三年。【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8刑初96号】

5、邓某信用卡诈骗案:2012年5月,邓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后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卡透支消费,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案发,邓某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9万余元。一审法院采纳了团队律师量刑辩护观点,判决邓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2810号】

6、朱某组织卖淫案:朱某在芜湖某酒店三楼提供场地进行卖淫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组织卖淫罪,该罪名起刑点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采纳团队律师关于其构成立功,可以判处缓刑的量刑辩护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2刑初字第270号】

7、陈某某行贿案:陈某某为其子上学事宜向其负责招生工作的同学吴某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美金5000美元,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被办案机关取保候审,案件提起公诉后被一审法院逮捕,后委托团队律师为其辩护。一审法院采纳了团队律师的量刑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刑初535号】

8、薛某非法拘禁案:侦查机关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对薛某立案,一旦成立,薛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会见后,团队律师认为其不能构成抢劫罪,遂向侦查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侦查机关将抢劫罪变更为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团队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其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薛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3刑初6号】

9、李某某诈骗案:李某某系合肥某高校在校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加入某公司并因工作勤勉成为该公司主管(实习),后该公司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查获。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根据李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以及李某的主管身份,指控其构成本案的主犯,对其量刑建议11—12年有期徒刑。团队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提出李某某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1刑初78号】

二审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的案件(9件)

1、裴某诈骗案: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审法院采纳团队律师关于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改判其有期徒刑七年。【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2刑终388号】

2、韦某盗窃案:韦某由于多次入室盗窃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接受委托后,团队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韦某家庭特殊状况应改判缓刑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改判其缓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刑终276号】

3、张某聚众斗殴案:张某受他人邀集参与斗殴,且其有拘役前科,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某上诉至中院后委托团队律师介入该案。团队律师在开庭过程中,详细列明了同案每个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并与同案已经判处缓刑的人进行了列表式的对比,二审法院采纳团队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其缓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刑终203号】

4、张某组织卖淫案:张某系某会所工作人员,在该涉嫌卖淫嫖娼会所中作为经理提供相应的服务。某县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该案上诉后,二审出庭公诉人提出该案适用罪名错误,应以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二审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经开庭审判,认为张某等人构成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第二次上诉至中院后,团队律师提出一审判决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采纳该辩护观点,将张某从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五年。【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刑终字第113号】

5、单某挪用资金、伪造公司印章案:一审接收委托后,团队律师认为其不构成犯罪,但一审法院认定单某犯挪用资金、伪造公司印章两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单某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本案后,依然认定单某构成挪用资金、伪造公司印章两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单某不服,再一次上诉后,二审法院部分采纳团队律师辩护意见,认为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仅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改判其拘役六个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刑终316号】

6、周某聚众斗殴案:一审法院认定周某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二审法院采纳量刑辩护意见,改判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刑终86号】

7、班某、宣某某贪污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班某构成贪污罪;认定被告人宣某某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四万元。二审法院采纳团队律师提出的班某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辩护意见,改判共同犯罪的宣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刑终3号 】

8、梁某某污染环境案:一审法院认定梁某某所在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五万,梁某某作为直接负责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团队律师二审接收委托后认为梁某某构成自首,同时,公司此前的行政处罚罚款五万元应当折抵刑事处罚的罚金五万元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定梁某某构成自首,改判其缓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刑终358号】

9、王某某受贿、诈骗案:王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王某某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刑终19号】

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案例(5件)

1、徐某开设赌场案:徐某由于在赌场中提供摇骰子服务以及提供了赌博场地,被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团队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未果的情况下,在批捕后的一个月即为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立案后认为其不具有羁押必要性,建议公安机关对徐某变更强制措施,徐某被取保候审。

2、毛某某妨害公务案:毛某某酒后与执勤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对其刑事立案。团队律师在批捕满一个月之际即为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其没有羁押必要性,遂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毛某某被取保候审。后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2刑初473号】

3、任某非法经营案:任某系没有资质经营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以非法经营立案侦查。经查,任某涉案金额二十余万,且有三次行政处罚经历。团队律师在法定期限内为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其认罪态度较好,没有串供可能性亦没有社会危险性,遂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任某被取保候审。

4、张某聚众斗殴案:张某一审被法院判处实刑后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团队律师在会见的过程中根据其本次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认为其没有羁押必要性,且张某的身体状况较差也不适宜羁押,遂向驻所检察官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同意了申请人的意见,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张某在二审开庭前走出看守所。【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刑终203号】

5、恽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恽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网上追逃,逃亡五年后在省外被抓获归案,羁押在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团队律师在阅卷、会见恽某某后,认为其没有被羁押的必要性,并且对其办理取保候审更有利于其在外追索债权以偿还债务。弋江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后,采纳了辩护人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人的意见,于12月26日将恽某某取保候审。

回望2017年,“奚玮刑辩团队”在奚玮教授的带领下,不畏艰难开疆拓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展望2018年,初心不忘,砥砺前行。团队从新建之军到百战之师,一步一个脚印稳步前进,理论知识沉淀渐丰,实务技能百炼千锤,团队成员对于新的一年充满了憧憬,对于打造区域性精品刑辩团队更是信心百倍。


奚玮(上图左三)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大要案中心主任

西北政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教授委员会主任,安徽师范大学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安徽师范大学诉讼法学、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硕士学位点负责人、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暨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安徽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学院兼职教授,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安徽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徽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副会长,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芜湖市第一看守所特邀警风警纪监督员,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员,主要律师业务领域为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代理、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联系电话:0553-5856887 189495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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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亮(上图右二)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执行主任、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

安徽大学法律硕士,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校外硕士生导师、大学生就业创业导师,从事法律工作29年。曾任原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共三山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维稳办主任。获安徽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芜湖市优秀青年、全省法院系统刑事法律文书二等奖等奖项和称号。在法院工作期间,办理刑事案件千余件,分管刑事、立案、民事、行政、执行等部门工作,实务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联系电话:0553-5856672 13905535567 18055302385

邮箱:2153825436@qq.com

丁玉能(上图左二)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历任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刑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在法院工作27年,共审(执)结各类案件20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近400件,撰写的多篇学术论文获政法系统不同层级奖项。其中论文《从刑事一体化视角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荣获全国法院第二十八届学术论文优秀奖,案例《被告人章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被《人民法院案例选》采用,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十佳案例”。

联系电话:0553-5856651 18900537955

邮箱:2689842925@qq.com

赵宇峰(上图右一)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河海大学法学硕士,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法学教研室法学教师,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员,擅长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联系电话:0553-5856601 18255399213

邮箱:515380848@qq.com

唐海(上图左一)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财产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曾任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执行局法官,上瑞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擅长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联系电话:0553-5856895 17756544230

邮箱:hptangha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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