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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时间“吃鸡”,能否将其开除?
发表时间:2018-01-02     阅读次数:1042

作者:何娇 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

案例一

原告展鸿图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不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

事实和理由:员工孙某在职期间消极怠工,无法完成公司交待的工作任务,不能胜任本工作岗位;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上班期间使用工作电脑浏览无关网页及打游戏,故公司决定予以辞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孙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被告孙某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有被告孙某所违反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因此,原告辞退被告的理由不成立,辞退行为为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二

原告英福康公司提供监控视频及电子邮件,证明被告在工作期间平均每8小时就有2小时45分钟在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属于“磨洋工”,违反《员工手册》中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将予以正式书面警告,情节严重将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4.做与工作无关的事……6.玩手机,打游戏超过10分钟,全天累计超过30分钟……8.未经允许离开座位超过10分钟,全天累计超过30分钟……9.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原告曾向被告发邮件以示警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的工作性质和岗位内容,仅凭原告提供的监控视频,并不足以证实被告存在第4、6、8项所规定的怠于工作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解除行为,难以认定为合法,故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例三

原告欧阳超20092月份入职被告三一公司工作,担任下料工人,后期升任班长职务。原告工作期间,上班时间经常离开岗位,到同事的宿舍或者网吧打游戏。2015910日至16日期间的视频监控显示原告平均每天脱岗2.54个小时。原告认为被告将其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其监事会调取的监控录像记录表明原告在日常工作中确实存在工作时间离岗的事实,与被告认定原告脱岗及迟到早退的行为严重违反《考勤管理制度》及《行政处罚管理制度》的事实相符,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

点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删除了“严重劳动纪律”的内容,立法者认为劳动纪律本就规定在规章制度中,无需再规定“严重劳动纪律”的解雇事由,因此,规章制度对公司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注意如下细节:第一,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合法;第二,注意收集证据,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者严重违规的证据;第三,规章制度中应该明确具体的“严重违反”标准;第四,如果规章制度对某类违纪行为并无规定,但基于诚信原则、职业道德、以及普通人的判断标准员工某种过错行为已属“严重违纪”行为,这时不宜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建议使用劳动法中的“严重违纪”作为解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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