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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 法院判劳动者胜诉
发表时间:2018-01-03     阅读次数:378

驻马店市驿城区居民江志刚曾是河南千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一名员工。2017年5月13日,千祥物业服务公司通知员工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学习并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将给予处罚,并实行末位淘汰制。江志刚因此遭单位除名,于是他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江志刚因社会保险及赔偿金等纠纷向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仲裁书,支持了江志刚部分请求。但是千祥物业服务公司对这份仲裁书不满,向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千祥物业服务公司诉称,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一切程序均合法。江志刚在消防考试中成绩为不合格,且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况且,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江志刚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

  关于为何不退还江志刚的押金问题,千祥物业服务公司代理人如此解释,江志刚离岗后未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也未按要求将其在工作期间领取的各项工具标志及为工作特配的服装、皮靴、大衣退还给公司,故不应当退还其押金。

  关于为何没有给江志刚缴纳社保费用,千祥物业服务公司在起诉书中称,江志刚在入职时称已在其他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要求将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的部分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由于社会保险的账户每人只能办理一个,公司答应了江志刚的要求,江志刚月工资为1800元,公司平均每月向其支付约2200元,公司以江志刚工资标准为基数,每月按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了他。2014年8月份,公司方又应江志刚要求,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法律并没有禁止劳动者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故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江志刚2012年入职河南千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原告千祥物业服务公司应当为被告江志刚补缴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养老和工伤保险费及2012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原告千祥物业服务公司辩称已为被告江志刚缴纳了2017年1月之后的养老和工伤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也已经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告江志刚,被告江志刚不予认可,且原告也未依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原告应当返还被告江志刚押金200元。

  千祥物业服务公司组织员工消防培训学习并考试,实行末位淘汰制的做法违反相关法律要求,且不能提供江志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因此,原告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驿城区法院作出判决:一、限原告河南千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江志刚支付赔偿金21753.3元,返还押金200元。二、限原告河南千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被告江志刚补缴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养老和工伤保险费及2012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具体数额由经办机构计算)。

来源: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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