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的罚款条款无效(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 |
发表时间:2018-01-03 阅读次数:368 | |
转载:“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公众号 【审判规则】 针对公民实施罚款的主体仅限于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且罚款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设定,并严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执行。用人单位不具备实施经济处罚权的主体资格,因而其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的罚款条款无效,其依据罚款条款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无法律依据,应返还罚款。 【关 键 词】 民事 经济补偿金 罚款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行政规章 经济处罚权 主体资格 罚款条款 返还义务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李X进入欣捷公司(宁波欣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种为驾驶员,月岗位工资1 040元,工资形式为计件工资;李X每月领取的工资由底薪650元、餐贴150元、保底车数工资240元、通讯费300元等组成,月平均工资2 912元。2009年中秋节、国庆节李X各加班一天。在职期间,李X先后发生四次交通事故。第一次交通事故,致对方车辆受损,李X负事故全责。第二次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并维修八天,李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第三次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并维修六天,李X负事故的次责。 第四次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及对方当事人陈X受伤,李X负事故主责,因李X在该事故中存在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2 100元的行政处罚,该款项由欣捷公司垫付。事故后,李X进行了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该事故后经法院调解,受害人陈X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68 786元,欣捷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 000元以及其他损失1 3434元。欣捷公司因本起交通事故,对李X罚款3 000元,该款在工资中各扣除。2010年6月,李X在工地与他人发生厮打。 同年7月,欣捷公司以李X多次发生交通事故、多次发生打架事件、同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多次严重失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李X解除劳动关系。同年8月,李X领取七月份工资3 277元,并承诺七月份全部工资结清,今后一切与公司无关。之后,李X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驳回全部的仲裁请求。经查明,欣捷公司制定的《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文明行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罚款总损失的5%;负主责,罚款总损失的3%;负同责,罚款总损失的2.5%;负次责,罚款总损失的1%;公司和驾驶员共同承担保险不予赔偿的部分,包括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公司承担80%、驾驶员承担20%;对驾驶员罚款最多不超过3 000元,保险公司赔不足部分驾驶员承担的经济赔偿最多不超过2 000元,对全年无安全事故的驾驶员,公司给予每月100元安全奖。 李X以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超载、闯红灯,不是其单方面的原因,其工作期间节假日没有休息,加班工资应以一个月上满三十天为准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欣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 152元、拖欠工资9 360元、返还罚款2 202.8元、支付安全奖600元、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 842.5元。 欣捷公司辩称:李X在驾驶车辆时发生多起交通事故,并在部分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李X工作不满一年即已多次发生交通事故,无权要求支付安全奖;李X的工资形式为计件工资,且春节已多放假进行补偿,故无需再行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争议焦点】 不具备实施经济处罚权资格的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设立的罚款条款是否有效,用人单位可否依该罚款条款对劳动者进行罚款。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欣捷公司返还李X罚款2 202.80元、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3元,驳回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欣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经二审法院调解,欣捷公司、李X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欣捷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审判规则评析】 罚款一般是指公权力机关对对方经济资源的单方剥夺,该种形式会直接造成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减少和损失,因而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针对公民实施的罚款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因公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对该公民实施的经济处罚,主体仅限于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根据法律规定,罚款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设定,且应严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执行。本案中,欣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不具备实施经济处罚权的主体资格。因此,欣捷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无效,其依据罚款条款对李X进行罚款无法律依据,故其应返还罚款。李X作为重型专项作业车的驾驶员,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四次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并因扣分而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其行为既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危害,亦对欣捷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欣捷公司因此与李X解除劳动关系,其行为合法。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李X诉宁波欣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用人单位内部规章·效力 (L03023) 【案 号】 (2011)浙甬民一终字第576号 【案 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判决日期】 2011年08月01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1辑(总第83辑)收录 【部门体系】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 【检 索 码】 L0106169+6ZJNB++0411C 【审理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理法官】 赵晖 陈士涛 樊瑞娟 【上 诉 人】 宁波欣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 李X(原审原告)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欣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 上诉人宁波欣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2010年5月6日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司的规定是承担损失的3%,驾驶员承担不超过2 000元。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超载、闯红灯,不是李X单方面的原因。工作期间节假日没有休息的,只有春节放假,其他都没有放假。加班工资应以一个月上满30天为准。请求判令宁波欣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 152元、拖欠工资9 360元、返还罚款2 202.8元、支付2010年1月至7月安全奖600元、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 842.5元。 被告欣捷公司辩称:(1)李X在驾驶车辆时发生多起交通事故,并在部分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并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公司为李X垫付了2010年5月6日事故的罚款2 100元,另受害人已向法院诉讼要求公司赔偿85 635.16元。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罚款为总损失的3%,另外还规定由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包括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的20%。李X工作不满一年即已多次发生交通事故,无权要求支付安全奖。李X的工资形式为计件工资,且春节已多放假进行补偿,故无需再行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X于2009年8月13日进入欣捷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13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工种为驾驶员,月岗位工资1 040元,工资形式为计件工资。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李X每月领取的工资由底薪650元、餐贴150元、保底车数工资240元(20车x12元/车)、通讯费300元等组成,月平均工资2 912元。李X并在2009年中秋节、国庆节各加班1天。在职期间,李X先后发生四次交通事故。2009年11月10日的交通事故,致对方车辆受损,李X负事故全责。2009年11月24日的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并维修8天,李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0年3月21日的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并维修6天,李X负事故的次责。2010年5月6日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及对方当事人陈某受伤,李X负事故主责,因李X在该事故中存在“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2 100元的行政处罚,该款项由欣捷公司垫付。事故后,李X进行了满12分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该事故后经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调解,受害人陈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68 786元,欣捷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 000元以及其他损失13 434元,合计15 434元。欣捷公司因本起交通事故,对李X罚款3000元,在2010年4月份、5月份、6月份的工资中各扣除1 000元。2010年6月28日,李X在工地与他人发生相打。2010年7月16日,欣捷公司以李X多次发生交通事故、多次发生打架事件、同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多次严重失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李X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8月18日,李X领取7月份工资3 277元,并承诺7月份全部工资结清,今后一切与公司无关。后李X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驳回全部的仲裁请求。 欣捷公司制定的《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六章安全规定第1条规定: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文明行车,做到“宁等3分,不抢1秒”。第五章管理制度第20条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罚款总损失的5%;负主责,罚款总损失的3%;负同责,罚款总损失的2.5%;负次责,罚款总损失的1%;公司和驾驶员共同承担保险不予赔偿的部分,包括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公司承担80%、驾驶员承担20%;对驾驶员罚款最多不超过3 000元,保险公司赔不足部分驾驶员承担的经济赔偿最多不超过2 000元。第八章奖励规定第1条规定,对全年无安全事故的驾驶员,公司给予每月100元安全奖。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全驾驶车辆是机动车驾驶员的法定义务。李X作为重型专项作业车的驾驶员,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四次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并因扣分满12分而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其行为既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危害,也对欣捷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欣捷公司因此与李X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合法。李X要求欣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 152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李X的岗位工资1 040元应理解为由底薪650元、餐贴150元、保底车数工资240元组成,现欣捷公司每月已经足额发放该工资部分,李X主张欣捷公司拖欠工资不成立,其要求欣捷公司支付工资9 36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欣捷公司因2010年5月6日交通事故仅造成损失15434元,即使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也只能对李X处以3%即463元的罚款,而欣捷公司垫付的交通事故罚款2 100元,李X本人仅对“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行为负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李X最多承担200元的罚款,其余因车辆超载而被处罚的罚款应由欣捷公司自行承担,故欣捷公司因2010年5月6日交通事故对李X罚款3 000元并在工资中予以扣除的行为显然不当,李X要求欣捷公司返还罚款2 202.80元,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欣捷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只有全年无安全事故的驾驶员,公司才给予每月100元安全奖,而李X在2010年多次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享受安全奖的条件,李X要求欣捷公司支付2010年安全奖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X在2009年中秋节、国庆节各加班1天,欣捷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803元。李X主张的其他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0)甬鄞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判决: 欣捷公司返还李X罚款2 202.80元、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3元,驳回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欣捷公司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欣捷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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