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出条件及期间界定 | |
发表时间:2018-01-08 阅读次数:446 | |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出条件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由此可见,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提出主体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决内容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成为案件当事人,且未能参加诉讼是非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三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必须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该规定为除斥期间;五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当事人的称谓界定
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该条款属于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的条款之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制度,虽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不完全相同,但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审理方法并无实质区别。新民诉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称谓未作进一步明确,导致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不统一,有些法院将当事人列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些法院将当事人称之为原告与被告。笔者认为,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列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当,其理由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并非再审程序,二者在受理案件的管辖法院、提出主体、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审限、审理程序、法律效力等多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因而简单地将其归类为再审程度似有不妥。笔者倾向于将其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将当事人的称谓界定为原告、被告更为妥当。因为既然法律将其规定为第三人,其与原、被告在诉讼中应该享有相同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其立案时也应符合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条件;由于该类案件涉及到生效文书的法律效力稳定性,赋予当事人上诉权更能对生效判决起到审慎的审查,进而维护司法的权威。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理解
对于涉及新旧法衔接期间如何确定期限的问题,一般采取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即在给予当事人充分保障的前提下适用新法规定。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上述规定应该是针对实体法而言,“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公认的法则,实体法溯及既往会影响法的安定性和对于旧法的信赖利益,而程序法溯及既往有助于新法迅速妥善地适用。
对于法的溯及力问题,2012年新民诉法公布后,其第二百零五条已经明确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为六个月的期间,由于当事人已经知道应在六个月内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因此有必要赋予其最长不得超过自2013年1月1日新民诉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的限制,做到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的平衡。笔者认为,如果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时间在六个月内跨越2013年,那么在新民诉法实施以后,根据程序从新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应给予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直至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事由满六个月为止。如果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时间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前的六个月之外,即2013年新民诉法实施后第三人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已经逾越了六个月,则第三人没有权利依据新民诉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有观点把新民诉法实施后的2013年1月1日起作为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时间点是不合适的。因为若以此为时间起点,则意味着新民诉法实施之前受到损害的第三人都有权利提起撤销之诉,这样解读不利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此外,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实践中也有争议。笔者在写本文期间,有朋友问到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调解结案。之后,第三人对调解书提出撤销之诉,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调解书内容处分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判决将调解书撤销。本案遇到的问题是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仅撤销了二审调解书,但未将原一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是否有效?笔者认为, 二审调解书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原一审判决书自然不生效,第三人撤销之诉无需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理由在于:新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由此说明,上诉案件调解书生效后,原审判决已被视为撤销。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调解书被撤销后,原审判决自然不生效,无需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再被二次撤销。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民商审判篇,2015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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