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被判赔:让我们对法治充满信心 | |
发表时间:2018-02-04 阅读次数:337 | |
朱永杰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裁判理念难能可贵,即“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 2018年1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再审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违法强拆案,并当庭宣判:(1)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判项正确,应予以维持;(2)责令婺城区人民政府对许某某依法予以行政赔偿,此赔偿不能再依据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许某某房屋产权得到全面赔偿的原则,以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同类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基准。 最高法审理此案的最大亮点在于,地方政府违法强拆被判行政赔偿,就是防范用补偿来规避赔偿,倒逼其依法行政。 补偿和赔偿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呢?补偿一般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而做的填补性规定,目的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对承担补偿责任的个体并不进行否定性评价,通俗点说就是你没做错,但是为了公平,多少给人家受害人补偿点。而赔偿则是法律为了惩罚责任人而进行的惩罚性规定,目的不仅是填补受害人损失,更侧重惩罚责任人,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个体进行否定性评价。通俗点讲,就是你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律通过要求你赔偿,让你以后不敢再犯。 赔偿责任比补偿责任更重。补偿责任小于等于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往往超过受害人的损失。 最高法对本案判决的宗旨非常明确:涉案房屋虽未取得产权证书,但确系历史上建成的合法建筑,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行政机关如果违法侵权,就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全面赔偿,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体现产权保护意见中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精神。 法律专家认为,一方面,此案开创性地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另一方面,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此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搬迁行为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主体责任,防止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又利用补偿程序来回避国家赔偿责任,回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对行政强制权的监督。 此案的裁判理念难能可贵,即“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比如,对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房屋所有权人产权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机关承担全面赔偿责任,不能让产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以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功能,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新年新气象。当我们看到最高法对婺城区政府非法强拆案的判决时,眼前一亮。法治之路,一定是曲折的,但是我们必须树立法治信心,坚信正义有时虽然会迟到,但它绝不会缺席。尤其是在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关键期,让我们理解支持并信任,肩并肩,心连心,一起为建设法治中国不懈努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新闻评论篇,2018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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