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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重磅利好!高院发文要求坚决执行“胜诉退费”!
发表时间:2018-05-11     阅读次数: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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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从上海高院传来重磅利好消息:胜诉后法院应立即退还由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不用另外再向法院申请退费,为上海法院的高效点赞!!!

这为诉讼当事人最大程度减轻了负担,而以前惯用的做法是:原告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被告没有资产可供执行,那么打一场官司,你可能需要花费: 律师费+案件受理费。那么,现在您只需预交,胜诉后由法院退还,不管对方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胜诉退费”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维权成本。

然而全国其他法院呢?

你是不是遇到过案件受理费很难退?

如果法院不主动退费,详见文章最后,相信拿着这份申请书,胜诉后法院没有任何理由不退费(除非你在庭审中放弃了相关权利的除外)。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早就有明文规定!



上文发布后,各法院立即执行,在立案时就要去原告填写胜诉退费账号!例如浦东法院:

附:案件受理费退费申请书样板

案件受理费退费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退还(2017)###第1184号一审案件受理费189,299元。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预交了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元,法院判决申请人负担####元,厦门####有限公司负担######元。

现该案二审维持原判(案号:####7048号),该判决已经生效。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该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了:“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同时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案件受理费是由原告预交,贵院判决由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89299元,理应退还给原告,该案件受理费理应由被告向贵院缴纳。

上述申请退费事宜,望贵院依法予以批准,上述案件受理费请退至申请人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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