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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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奚玮教授应邀赴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讲座
发表时间:2018-06-02     阅读次数:872

中央提出严格司法政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内容之一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立足司法实践,庭审实质化需要以司法证明实质化为前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助于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实现司法证明实质化。同时,有必要促使侦查取证按照司法裁判的要求进行,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和程序。

2018年5月30日下午,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邀请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奚玮教授作题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侦查人员如何应对出庭作证》法律知识讲座。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相关领导、干警参加了此次讲座。奚玮教授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重点”“侦查人员需要树立证据意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理论架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践指引”四个方面为公安干警们介绍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学术依据与实务操作。

讲座伊始,奚玮教授简要介绍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旨,为大家勾绘出新时代下司法改革的基本样态,继而提醒大家注意,细化完善证据审查认定规则、摆脱“侦查中心主义”是本轮改革核心要义之一。

奚玮教授指出,侦查人员出庭难的诱因之一在于对侦查活动中的证据规则尚未掌握,因此侦查人员办案过程中应树立证据意识,切莫在侦查环节就抱着以“情况说明”的形式代替出庭作证。“情况说明”在过去的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但由于其证据地位不明确,且证据形式本身存在瑕疵,在制作主体、制作程序和证据效力方面均存在不同做法,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掩盖了侦查过程中的某些问题。因此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尤其是侦查人员在回答辩护律师的发问过程中,便于让法庭发现案件真相。从公安的角度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有助于完善在案证据体系、澄清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两高三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中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证据合法性调查的重大发展,有效地促进了控辩平等。在奚玮教授看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的规定,侦查办案人员作为案件侦查情况的知情人,显然负有证人之一般作证义务,但具体而言,又可分为目击证人、程序证人、辨认鉴真证人三种情况。根据直接言词原则,侦查人员无论以何种证人身份(目击证人、程序证人或辨认鉴真证人)出庭,都应当以“问—答”方式作证,由控方直接询问提供证言,并通过辩护人交叉询问和被告人对质的方式接受辩方质证,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成为常态。

在勾画出侦查人员出庭的理论架构后,奚玮教授通过剖析“周文斌案”与“胡伟星案”两个案件的庭审发问过程,向大家具体展示了辩护律师的发问技巧以及侦查人员的回答漏洞。随后在谈及“侦查人员如何应对律师发问”时,奚玮教授强调,在法庭上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辩护律师,大家没有个人恩怨,所以我们在法庭上可以不断的交锋,但没有必要因为对方履行职责的行为而耿耿于怀。

在讲座接近尾声之际奚玮教授总结,对于侦查人员来说最关键的还是案件事实、证据本身要做的扎实,出庭作证的策略和技巧都是辅助性的。在法庭上无非就是事实证据天理人情,这些工作做到位了,公安机关办好案件,公诉人在法庭上赢得诉讼,通过法庭宣传法制教育公众,最后达到法治的基本目标,就应当是顺理成章的。

奚玮教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使得讲座高潮迭起,加深了与会人员对于出庭作证的理解与掌握,同时也有益于加强辩护律师与公安干警的交流和互动,侧面改善侦查人员出庭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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