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导读:
上海一对夫妻为买学区房约定假离婚,男方以离婚补偿款名义向女方转账近300万用于购房。没想到买好房后,妻子却不肯复婚了,丈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离婚有效,但认为妻子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取得全部房产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本质上也是契约,本案本身就是合同法和婚姻法交叉的问题,最后法院处理也没毛病,即婚姻关系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婚姻关系不自动恢复),财产关系按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一、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假离婚及分割相关财产的行为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需要具有如下几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合格,如未成年人不具有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比如名义上是股权转让,实际上是按照收取固定利息的方式进行的投资行为,法律只承认债权法律关系,而否定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如订立买卖人体器官的协议,因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4)形式合法(应当经过批准生效的应取得批准,附条件和期限的需要符合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
针对离婚协议中假离婚和分割财产的约定,男方主张双方订立离婚协议时是为了购房而假离婚,而女方主张离婚协议的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就是为了真离婚,男方转给的购房款也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补偿。
法官判定双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到底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心态,成为解决本案的关键所在。此时男方负有举证责任,以向法官证明当时离婚协议订立时候确实是为了购房而假结婚,而男方在庭审中也确实通过出示大量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来证明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前,反复就假离婚以方便购房的事情,进行过多次沟通,证据充分,足够引起法官内心确信:双方当时订立离婚协议时,并非真正想要离婚,离婚协议中分割房产的约定也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小刚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小敏在离婚前多次与小刚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小刚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小敏与小刚以及小刚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
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敏非真实的离婚意愿,并且其也未能对这些说辞做出合理解释,所以法院对小刚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认定双方为规避限购和贷款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关于离婚及财产分割的约定均是虚假意思表示。
二、基于本案离婚系虚假意思表示,离婚和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全部归女方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基于当时双方订立离婚协议的意思表示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并非真正一致达成离婚的意思表示,因此离婚协议内容,应属无效,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至终无效。
法理上看,基于离婚协议无效,双方婚姻状态也应回归到订立离婚协议前有效的状态,即双方婚姻关系自始至终存续有效。但一审法院考虑到双方离婚已成既定事实,且双方假离婚本身属于不尊重婚姻法和婚姻法律关系的行为,有违诚信和公序良俗,对于是否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法院不予处理。
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的约定,法院认定的前述事实足以证明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不予纠正,可能会造成利益失衡,损害了男方的合法权益。
这里面的逻辑在于假离婚中的男女合谋企图通过终止婚姻关系,绕过国家限购政策,因此对于假离婚造成婚姻关系解除,法律不保护,双方应当承担“自作自受”的后果(男女对外一致骗国家,国家法律对骗婚行为本身持否定态度);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因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女方企图通过合法形式,实质上侵占男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予以纠正(男女双方内部,女方欺骗男方取得全部婚姻财产,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法律对财产分割约定持否定态度)。
至于为了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而假离婚取得的房产是否合法有效,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需要另案处理解决。本案诉讼中夫妻间离婚协议在不涉及外部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是否有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着重审查双方订立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如果夫妻双方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合伙假离婚,实际取得房产后又复婚,政府主张假离婚购房不合法而形成诉讼,法院会怎么认定?
笔者认为因为夫妻双方为规避限购政策而假离婚的行为,涉嫌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损害了社会集体利益(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而归于无效。其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如果夫妻双方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合伙假离婚,从其他人手里买了一套二手房,后来该二手房价格大幅下跌,夫妻双方以自己假离婚无效且违背国家限购政策为由起诉到法院,主张和第三人之间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会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因为夫妻双方之外的外部第三人是善意相对方,而夫妻二人前有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假离婚,后又因房价下跌主张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有违诚信原则,相应法律后果因由其自行承担。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