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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究竟调整了什么?
发表时间:2017-07-11     阅读次数:     字体:【

转载:“中国建设报”公众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近日制定并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附后、逐条解读)。对保证金的定义、合同约定、管理方式、责任认定、返还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废止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小包子特地把这次颁布的管理办法与之前的暂行办法进行了对比,并把其中的不同之处都用黄色标了出来,一起来看看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小包子:改革,就是要清理沉疴、轻装上阵。去年中央要求清理规范保证金的有关精神和通知成为保证金改革工作的主线。截至2016年11月,全国各地已清理出应取消的保证金超285亿元,退还金额超过262亿元,力度与成果之大让人侧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小包子:注意啦,相比起以前的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这次调整为2年封顶,如果超过2年,则属于违规合同。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小包子:这条是新加的内容,在以后的合同中需要添加,请大家注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小包子:这次特别强调了“第三方”托管,显然,独立的“第三方”托管能更大限度的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同时也能确保资金支付到位。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小包子:特别增加了推行银行保函制度这一条,其实是为了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国办49号文等相关文件精神。这次之所以说推行而没有强制,是考虑到市场的实际情况。相信在国家大力推行的大背景下,未来一段时期内,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将互为有利的补充。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小包子:此处黄色部分为新增条目,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发包人在竣工之前违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小包子:原来的暂行办法写的是5%左右,而此次明确不得高于5%,将大大限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人为操作空间”,让企业切实减负。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小包子:此次明确,如果发包人的损失超出保证金或者保函金额,也应享有索赔的权利,毕竟为企业减负并不等于让企业脱责。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小包子:即使没有约定,也要按照14天的期限执行,这从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承包人的权益。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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