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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商业秘密侵权应举证证明对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发表时间:2017-12-21     阅读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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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

1.企业法人通过对公开信息的筛选、整理、分析形成具有独创性的分析报告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法人作品,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作品。被控侵权人未经企业法人许可通过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向顾客提供上述作品的摘要、题目等内容,且使用作品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关于适当引用作品或引用事实性文章等合理使用情形,故被控侵权人侵犯了企业法人对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他被控侵权人仅为被控侵权人开发的软件提供链接服务,且不能证明其参与侵权软件的制作或销售,则不能认定其他被控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2.商业秘密为经营者所独有的经营信息,权利人对此应施行相应的保密措施,对于主张他人侵犯自身商业秘密的行为应以商业秘密的性质作为裁量标准,即权利人应对侵权行为人所实施获取商业秘密手段的非正当性提供证明,否则将承担因无法举证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当事人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提起诉讼,应就其据以主张商业秘密权利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被控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之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且被控侵权人系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该部分信息。若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人系采取入侵计算机系统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信息,则被控侵权人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且无需再对上述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加以认定。 

【关 键 词】

民事 侵害商业秘密 公开信息 独创性 法人作品 计算机软件 适当引用 事实性文章 合理使用 侵权 链接服务 共同侵权

【基本案情】

天相通和公司(北京天相通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天相投资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公告、股市行情等公开信息分析整理而成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专门研发了 “天相证券投资分析系统”供客户浏览。随后,天相投资公司将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共同商业秘密权以及对他人侵犯以上权能时,共同主张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权利在“天相证券投资分析系统”等产品或业务运营范围内授予天相通和公司。同时,天相投资公司与员工、客户均就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等信息的使用约定了保密条款。2010612日,天相投资公司就“天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页面内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及该系统中2008213日至1231日和200911日至次年429日之间共8 439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中随机下载148篇,在中信公证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出具了两份公证书。

万得信息公司(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wind”商标和“wind.com.cn”域名,万得投资公司(上海万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拥有“windin万点”商标、“windin.com”域名以及“万点理财终端”软件的著作权。在万得信息公司的www.wind.com.cn域名网站的wind资讯”页面能够下载安装来自万得投资公司www.windin.com/down.htm域名下的“万点理财终端”软件,且万得投资公司域名网站内也有万得信息公司“wind资讯”的介绍,通过下载“万点理财终端”软件,登录“天机投顾”栏目可以发现,2008212日至201064日间共有6647“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而“RealView稳赢数据”模块中《多因素促业绩高速增长》等148篇与天相投资公司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相同,略有删节,其中1篇除标题外无具体内容,另有4篇仅有对公开信息的转录而无分析、评论等内容。天相投资公司也于20087月至20106月期间在中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以万得投资公司和万得信息公司侵犯其上述《多因素促业绩高速增长》等148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商业秘密和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万得投资公司和万得信息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庭审中,万得投资公司坚称上述“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来源于互联网,但仅提交了117份访问结果,且当庭搜索仅能获得部分过往分析报告。

【争议焦点】

企业法人通过对公开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分析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分析报告。被控侵权人未经企业法人许可通过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向顾客提供上述作品的摘要、题目等内容。上述分析报告是否属于法人作品,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企业法人的著作权。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万得投资公司停止侵害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对《多因素促业绩高速增长》等143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享有的著作权,即停止制作和发售侵害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证券投资分析报告著作权的“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删除其“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及数据库内存储的相关侵权信息;万得投资公司赔偿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元以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四万五千元;驳回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未对本方与万得投资公司、万得信息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及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商业秘密性质进行认定,也未对本方所请求赔偿的其余6 499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著作权进行审查认定。2.一审法院违反作品标题和评级保护与不利证据推定规则,未对万得投资公司与万得信息公司侵犯《重庆开县浆站开始采浆》著作权进行认定,还错误认定万得投资公司和万得信息公司使用本方《空调阀门龙头积极向特种空调行业拓展》等四篇法人作品的行为为转录性质。3.万得信息公司为万得投资公司提供网络链接属于协助万得投资公司进行销售的行为,属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4.一审法院并未对已售RealView稳赢数据”及侵权信息进行收回与删除,也未在认定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判决赔偿数额并责令万得投资公司和万得信息公司赔礼道歉是错误的。综上,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本方诉讼请求。

万得信息公司答辩称:本公司与万得投资公司相互独立,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非本公司产品,故本公司与本案侵权纠纷无关。万得投资公司从互联网转载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说明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并未对该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采取了有效保密措施,故其不存在侵犯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商业秘密与著作权的情形。

万得投资公司答辩称:本公司的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与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的产品面向客户群体类型不同,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而且该涉案投资分析报告可以从互联网上获取,故不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本公司的“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所引内容源自上市公司报告,评级结果通过公式计算而出,故该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不应被认定为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的作品,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无权向本公司就此主张商业秘密权利和著作权。另外,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并未就其损失提供证据证明,本公司依法不予赔偿。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1.关于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产品著作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单位作者通过创作产生的智力成果,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故他人在对该单位智力成果进行使用时应以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存在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否则将构成对该著作权的侵犯。对于多人共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基于共同侵权故意的主观恶意,并共同实施对他人著作权造成侵害的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共同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

本案中,天相投资公司通过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各种公开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分析研究而得出的一百四十八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凝聚了创作人员的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天相投资公司对此信息享有著作权。鉴于天相投资公司向天相通和公司的授权行为,天相通和公司亦对此同样享有著作权。在未经天相投资公司或天相通和公司的许可的情况下,万得投资公司在其“万点理财终端”的“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的“研报浏览器”中复制引用天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标题和“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的行为并非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复制引用的资料也不是时事新闻,故万得投资公司对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作品复制引用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但是,《重庆开县浆站开始采浆》因仅显示标题,而《空调阀门龙头积极向特种空调行业拓展》等四篇作品为直接对上市公司信息的引用,属于对公众已知信息的利用,没有实质侵害到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著作作品的内容,故对于上述五篇作品不应认定为著作权侵权。

万得信息公司虽存在向万得投资公司提供网站链接下载RealView稳赢数据”的行为,但实际侵害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著作权的是万得投资公司的“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万得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站链接亦为万得投资公司网站,所以对“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下载与使用行为均发生在万得投资公司的网站之内,万得信息公司对此并无主观侵犯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著作权的恶意,链接行为本身也不能代表侵权服务行为,故不应认定万得信息公司与万得投资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综上,万得投资公司侵犯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万得信息公司并未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2.关于万得投资公司侵犯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商业秘密应为特定企业所独有,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信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确定的举证责任进行证明,即“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以及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据此,天相投资公司和天相通和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万得投资公司及万得信息公司使用的信息与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且二者系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控侵权信息。而天相投资公司和天相通和公司未能证明万得投资公司对“天相证券投资分析系统”中信息资料的引用与复制系通过入侵该系统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在不能证明万得投资公司运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其资讯的前提下,即天相投资公司和天相通和公司无法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的举证。在诉讼举证缺失的情况下,天相投资公司和天相通和公司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即对于万得投资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诉求不能得到证明,因此无法向其主张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且本案无需对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加以认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国务院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国务院2007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修订】

国务院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于2013130日修订,自20133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二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天相通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著作权归属·法人作品 (L0203031)

【案 号】 (2012)沪高民三()终字第43

【案 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判决日期】 2012年0914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4期(总第683期)收录

【检 索 码】 B1305160++SH++++0412C

【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理法官】 钱光文 王静 马剑峰

【上 诉 人】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天相通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 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为原审被告)

【上诉人代理人】 陈长斌 张丽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代理人】 顾峰(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长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相通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昕,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立,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万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宁,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顾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相投资公司)、北京天相通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相通和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5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相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长斌,上诉人天相通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昕,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丽平,被上诉人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立,被上诉人上海万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宁、顾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天相投资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主要经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研究、人员培训等。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系其向客户提供的产品之一,系由其公司工作人员对各上市公司的公告、股市行情等公开信息进行采集、筛选、分析,并做出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意见和建议的研究报告。原告天相通和公司成立于20071月,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开发、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软件产品设计、销售计算机软件等。前述证券投资分析报告需要客户购买该公司研发的“天相证券投资分析系统”软件才能浏览。原告天相投资公司授权原告天相通和公司在“天相证券投资分析系统”等产品或业务运营范围内享有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共同对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享有商业秘密的权利,并确认双方可就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共同主张权利。

2010年612日,原告天相投资公司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通过该公证处电脑在IE浏览器中输入http://yc.txsec.com:8080/后进入“天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页面,该页面记载系统内信息属于公司绝密级商业秘密,使用人员需按照《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保密规定》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外泄或许可其他人使用。在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后依次点击“用户管理”、“浏览角色”、“统计查询”、“组合查询”后,查询到2008213日至20081231日期间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标题共计1 592个,200911日至2010429日期间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标题共计6 847个。原告天相投资公司的代理人于同年612日、613日分别从上述公证保全的8 439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中实时随机下载了证券投资分析报告82篇和66篇,共计148篇。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了上述过程,并分别出具(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09451号、09560号、09731号《公证书》。审理中,两原告明确就上述《多因素促业绩高速增长》等148篇已打印原文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向两被告主张权利。

原告天相投资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等信息约定了保密条款,同时还在与客户签订的证券服务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

被告万得信息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和销售、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投资咨询等。被告万得投资公司成立于19984月,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商务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安装等。

2008年7月至20106月期间,原告天相投资公司多次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通过该公证处电脑在IE浏览器中输入www.wind.com.cn进入wind资讯”页面,点击该页面左边“万点理财终端”下面的“下载安装”后进入的页面下方显示的网址为wwt.windin.com/down.htm,该页面上也有关于wind资讯的介绍。通过下载“万点理财终端”软件并进行安装后进行登录,依次点击页面中的“研报浏览器”、“三星研究机构”,并选择“天相投顾”栏目,搜索2008212日至201064日期间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共计6,647篇。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分别出具(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06545号、(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00215号、08149号、(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00507号、04516号、08910号《公证书》。审理中,被告万得投资公司确认上述“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的内容,但否认从两原告处获取,而是。

原告部分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在第三方网站上能够被访问浏览(被告仅提交了117份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访问结果,其他仅提供了网络链接地址)。经当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在互联网上搜索,原告当日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未能搜索获得,部分过往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可以搜索获得。

经审查,被告“万点理财终端”软件所含“RealView稳赢数据”模块中所发布的148篇是原告天相投资公司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其中1篇仅有标题,无具体内容),并非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全文,其有所删节、长短不一,但未作文字修改,其一般均保留了标题、结论、盈利预测、评级、风险提示等主要部分。但有四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所摘录的仅为原告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中对公开信息的转录,而不包括分析、评论等内容。

“万点理财终端”软件的著作权人为被告万得投资公司。第3613820wind”商标的注册人为万得信息公司,第5919803windin万点”商标的注册人为万得投资公司。域名“wind.com.cn”的注册所有人为万得信息公司,域名“windin.com”的注册所有人为万得投资公司。

2008年7月至20101月期间,原告天相投资公司购买RealView稳赢数据”黄金版共计十五个月,合计金额人民币8 600元(以下币种同)。关于数据销售发票由被告万得投资公司开具。两原告为本案诉讼已支付公证费41 388元、工商查档费170.80元、律师费二十万元、差旅费9 752元。

原审法院认为:

一、两原告对涉案148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X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涉案148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系原告天相投资公司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各种公开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分析研究后完成的,不仅包括公开的信息和数据,还包括“公司业绩评析”、“投资价值论证”及“盈利预测与评级”等,这种筛选、整理、分析凝聚了创作人员的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两被告关于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独创性不足、不享有著作权的辩解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原告天相投资公司主张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系其法人作品,并且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上署名也为“天相投顾”,故在两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该148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著作权属于原告天相投资公司。原告天相投资公司授权原告天相通和公司在“天相证券投资分析系统”等产品或业务运营范围内享有上述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确认双方可就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著作权共同主张权利,因此,在上述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两原告可共同向涉嫌侵权人主张民事权利。

二、被告万得投资公司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享有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是指他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要尊重。被告主张的合理使用情形系著作权法规定的以下两项:“为介绍、评论X一作品或者说明X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播放的除外”。根据原告提供的指控被告侵权的《公证书》的记载,被告万得投资公司系在其制作并销售的“万点理财终端”中“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的“研报浏览器”中专门设置“天相投顾”目录,该目录中收录的均是原告天相投资公司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虽然并未全文引用,但均已复制了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标题、经原告整理后的信息和数据以及“投资价值论证”等内容,可见被告万得投资公司显然不是为介绍、评论X一作品或者说明X一问题而进行的适当引用,故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是对“时事性文章”合理使用的情形,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让每个公民及时了解国家目前的政治经济情况,参与国家的政治民主生活。本案所涉的是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可以合理使用的客体,况且原告在其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中声明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传送、发布和复制。被告万得投资公司的这种使用方式已经影响到原告对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正常使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关于合理使用的抗辩不能成立。被告万得投资公司未经两原告许可,在其制作并销售的“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两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侵犯了两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当然,被告万得投资公司对原告《空调阀门龙头积极向特种空调行业拓展》、《豆浆机行业高速发展的最大受益者》、《毛利率提高,新能源专用变压器有望成为新增长点》及《毛利率提升未能扭转上半年亏损》等四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所作的摘要部分虽然源自于原告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但该内容系原告对各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信息的转录,原告对此并无创造性劳动,故被告万得投资公司该四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没有侵犯两原告的著作权。另外,原告的《重庆开县浆站开始采浆》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因原告提供的指控被告侵权的证据即《公证书》中仅显示该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标题,并无具体内容,故仅凭此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万得投资公司侵犯了两原告对该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享有的著作权。

三、认定两被告侵犯两原告商业秘密的依据尚不充分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指称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其应当对其主张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两被告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以及两被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其构成商业秘密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两被告系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两原告构成商业秘密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因此,两原告关于两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万得信息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但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诉讼上的当事人与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人并不完全等同,在诉讼中被原告请求承担义务的人就是适格被告。万得信息公司作为适格被告,并不意味着一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系“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的组成部分,该软件产品系被告万得投资公司所有,两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万得信息公司提供了链接服务,但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万得信息公司参与了该软件产品的制作与销售,故不能认定两被告系共同侵权。因此,两原告关于被告万得信息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五、被告万得投资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万得投资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两原告对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万得投资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未导致社会公众对两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或者造成其“名誉感”受损,且被告万得投资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后已足以使两原告的民事权利得到救济,故对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再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222万元,但两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了该损失或者被告万得投资公司因侵权而获得此利益,故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被告万得投资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期间、侵权作品的数量等因素,酌定由被告万得投资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六万元。关于两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三十万元,因该费用针对的是六千多篇涉嫌侵权“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而发生的费用,而本案仅处理其中的148篇,故该费用不应全额支持,原审法院酌定由被告万得投资公司承担律师费三万元、调查取证费六千元以及差旅费九千元,合计四万五千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万得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对《多因素促业绩高速增长》等143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享有的著作权,即停止制作和发售侵害两原告证券投资分析报告著作权的“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删除其“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及数据库内存储的相关侵权信息;二、被告万得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以及两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三、驳回原告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 960元,由原告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3 025元,被告万得投资公司负担人民币13 935元。

判决后,天相投资公司与天相通和公司均不服,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支持两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判决对本案所涉侵害商业秘密的相关事实未能进行全面审查和正确认定,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判决不当。1.一审判决对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是否属于两上诉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未予明确认定。2.一审判决要求两上诉人对两被上诉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其构成商业秘密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系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是两上诉人的商业秘密,两被上诉人未能证明其获取和使用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具有合法,故两被上诉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两上诉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二)一审判决对本案所涉著作权侵权的相关事实未能进行全面审查和正确认定,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1.一审判决对两上诉人诉请赔偿的148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之外的6 499篇报告的著作权未作审查和认定。2.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是独立的法人作品,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使用《空调阀门龙头积极向特种空调行业拓展》等四篇作品是转录性质,与事实不符。3.一审判决未认定被上诉人侵犯《重庆开县浆站开始采浆》一文的著作权,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不利证据推定的规则,且被上诉人使用的标题和评级本身也应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三)一审判决对两被上诉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链接服务本身就是帮助销售行为的表现,两被上诉人对于万点理财终端的内容及销售存在关联性。本案中万得信息公司对万得投资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明知且故意的,且有共同侵权的行为表现,一审判决关于不能认定两被上诉人系共同侵权的认定错误。(四)一审判决未判令被上诉人收回或删除已售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及数据库内存储的相关侵权信息,不能实际消除侵权行为给两上诉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五)一审判决对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实际市场价值未予审查和认定,判决的赔偿数额和合理费用过低。(六)一审判决未判令两被上诉人就其侵权行为向两上诉人赔礼道歉,无法消除其侵权行为对两上诉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七)一审判决关于诉讼费的分担不合理。

被上诉人万得信息公司答辩称:(一)万得信息公司和万得投资公司是两家独立的公司,两上诉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是万得投资公司开具的,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是万得投资公司的产品,与万得信息公司无关。(二)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可以在互联网上获得,两上诉人不能证明其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万得投资公司转载的报告均是从互联网公开信息上进行摘要获得的,未侵犯两上诉人的商业秘密,也未侵犯两上诉人的著作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万得投资公司答辩称:(一)两上诉人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不构成两上诉人的商业秘密。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表明,两上诉人未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该些报告在互联网上可以获得,并非不为公众所知悉。万得投资公司的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针对的是个人客户,而两上诉人主要针对的是机构客户,双方的客户群不同,双方的产品有很大差异,故被上诉人与两上诉人不存在竞争或替代关系。万得投资公司所获得的涉案报告和摘要都是在互联网上获得的,并不存在采用了窃取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因此,两上诉人关于万得投资公司从互联网上获取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观点不能成立。(二)万得投资公司“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中仅引用了摘要内容,该些内容仅包括上市公司的事实描述和评级,事实描述,评级结果是根据通用计算公式计算得出,故两上诉人对涉案报告不享有著作权。(三)两上诉人主张的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市场价值并不等同于实际损失,无论从实际损失,还是从损失与万得投资公司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两上诉人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赔偿的依据。(四)原审法院关于一审诉讼费分担的认定具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148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系上诉人天相投资公司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各种公开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分析研究后完成的,在筛选、整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上述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上诉人天相投资公司、天相通和公司对涉案148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万得投资公司未经两上诉人的许可,在其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不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两上诉人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两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对本案所涉侵害商业秘密的相关事实未能进行全面审查和正确认定,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判决不当。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根据上述规定,两上诉人主张两被上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举证证明的事实包括两被上诉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了两上诉人构成商业秘密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由于两上诉人对此节事实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可以直接认定两上诉人关于两被上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已无必要对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进行分析认定。因此,两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两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对本案所涉著作权侵权的相关事实未能进行全面审查和正确认定,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本案中,两上诉人仅提交了其148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具体内容,且仅要求两被上诉人对侵犯该148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将本案的审理范围限定于该148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并无不当。两上诉人如认为两被上诉人对其余六万余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亦构成侵权的,两上诉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第二,虽然两上诉人对《空调阀门龙头积极向特种空调行业拓展》、《豆浆机行业高速发展的最大受益者》、《毛利率提高,新能源专用变压器有望成为新增长点》及《毛利率提升未能扭转上半年亏损》四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享有著作权,但是万得投资公司摘要使用上述四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内容是各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信息,属于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描述,不具有独创性,两上诉人对这些公开信息并不享有著作权,万得投资公司对该些公开信息的使用并不侵犯两上诉人对上述四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所享有的著作权。第三,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万得投资公司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中仅显示了《重庆开县浆站开始采浆》该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标题,并无具体内容,且该标题及评级仅是对事实的简单表述,不构成作品,在两上诉人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的情况下,仅凭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侵犯两上诉人对该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享有的著作权,上述认定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不利证据推定的规则。故两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两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对两被上诉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对此,本院认为,被控侵权的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系万得投资公司所有。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万得信息公司在其网站页面上提供了该产品的链接服务,该产品的下载实际是在万得投资公司的网站上完成的。在两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万得信息公司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仅凭万得信息公司提供了链接服务,并不足以证明万得信息公司参与了“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的制作、销售,原审法院关于两被上诉人不属于共同侵权的认定,并无不当。故两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两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未判令被上诉人收回或删除已售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及数据库内存储的相关侵权信息,不能实际消除侵权行为给两上诉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万得投资公司侵犯了两上诉人对其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当的民事责任。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系“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的组成部分,且存储在相关数据库中,原审法院判令万得投资公司“停止制作和发售侵害两原告证券投资分析报告著作权的‘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删除其‘RealView稳赢数据’产品及数据库内存储的相关侵权信息”,已经足以制止万得投资公司的侵权行为。故两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两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对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实际市场价值未予审查和认定,判决的赔偿数额和合理费用过低。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万得投资公司侵犯了两上诉人对其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享有的著作权,故应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两上诉人提供的其与案外人签订的证券服务协议等证据材料显示,两上诉人向其法人客户提供的研究产品和服务除了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以外,还包括其他研究产品、服务以及天相证券分析系统系列产品等,因此两上诉人的法人客户基于其所付费用而自两上诉人处获得的产品和服务远多于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两上诉人主张以其向法人客户收取的费用作为依据计算其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缺乏依据。本案中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实际市场价值难以确定。由于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无证据证明万得投资公司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万得投资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期间、侵权作品的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万得投资公司赔偿两上诉人经济损失六万元,并无不当。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两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用50 158.80元、差旅费9 752元、律师费二十万元。由于两上诉人主张的上述合理费用系针对6,000多篇被诉侵权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是本案仅处理了其中的148篇,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万得投资公司承担调查取证费六千元、差旅费九千元以及律师费三万元,合计四千五百元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妥。故两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两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未判令两被上诉人就其侵权行为向两上诉人赔礼道歉,无法消除其侵权行为对两上诉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万得投资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社会公众对两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或者导致两上诉人“名誉感”、“荣誉感”等受到损害,因此原审法院对于两上诉人要求两被上诉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两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两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关于诉讼费的分担不合理。对此,本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中,原审法院对两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部分予以支持、部分予以驳回的判决。原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各方当事人各自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故两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天相通和公司与上诉人天相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 120元,由上诉人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天相通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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