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某诉J某离婚纠纷案
承办律师:江莉
基本案情
Z某发现妻子J某出轨,其考虑子女年幼、家庭财产比较复杂、J某解释系被他人蒙骗初次犯错等各方因素,决定给J某一次改过的机会。J某为表决心写了《不再出轨保证书》和《夫妻忠诚协议》,Z某同时出具《不追究J某过错承诺书》。J某在写保证书后月余,又与他人网聊,聊天记录被Z某发现,Z某认为J某多次出轨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继续生活,坚决要求离婚。
Z某委托律师代理手续时告知:
登记在张Z某个人名下有两套商品房,其中一套系Z某婚前应收工程款转化,Z某婚前与朋友挂靠上海一家公司,共同承包施工某房企小区智能化工程,Z某结婚后该工程进入结算程序,房企与Z某所挂靠的公司达成协议,工程款折抵四套商品房,目前尚遗留一套未出售,于2020年登记在Z某名下;另一套系Z某婚前出资首付款购买,婚后还贷十年,尚有部分贷款未还,房屋婚后装修费用约六十万左右。
Z某与J某婚后生育儿子和女儿,目前婚生子八岁,婚生女四岁。
Z某现任某企业分公司项目负责人,年薪三十万左右,但由于工作需要,其个人账户有多笔资金转账系为公司考核冲业绩使用。
案件争议焦点: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情形;
2、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原告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3、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裁判结果
一审庭审中,由于被告及其代理人所主张的财产分割方案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并无证据支持,被告便坚持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书没有说理细节,也未在判决书中针对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据进行固定,仅依据由于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从而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委托人以及代理人均认为该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坚持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谈话的方式组织双方对案件事实再一次进行梳理,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离婚,但由于被上诉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坚持一审观点,所以调解不成,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人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承办法官为了妥善解决婚姻家事问题,多次与代理人沟通,听取代理人意见,最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代理人将案件的证据逐一进行说明,特别是Z某婚前应收账款在婚后转化成以房抵债事实相对应额证据比较充分,被告J某及其代理人认可该部分属于Z某婚前个人财产,最终本案调解结案。
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且无法修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情形,调解无效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J某在婚内存在重大过错,违背夫妻之间最起码的忠诚义务,其在婚内与多名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是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原因,其行为对原告和家庭伤害至深且无法弥补。
二、Z某名下位于柏庄跨界房屋属于其婚前债权转化,系其个人财产。原告Z某已向法庭提交证据: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证明、抵房资金支付证明、挂靠单位证明、挂靠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Z某合伙人到庭作证,以上证据均能证明Z某婚前承包工程的事实,并且该工程在婚前施工完毕,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款明确。虽工程结算行为发生在婚后,开发商以房抵债的行为发生在婚后,房屋取得的时间在婚后,但该房屋属于原告婚前债权转化所得。
三、原告婚前出资首付款购买位于金域蓝湾的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离婚时该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原告认可该房屋婚后增值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可参考同小区房屋目前成交价计算房屋增值率,结合本案被告存在重大过错情形,原告仅同意给被告适当补偿。
四、原告虽然工资收入较高,但工资均用于家庭开支,目前无家庭存款。原告工资卡流水较多,但工资均有明确备注,被告代理人通过调查令方式向原告Z某单位调取其工作期间每年收入,该收入与银行流水吻合,Z某已在举证质证阶段已向法庭合理解释和说明了自己的工资收入去向,并将所对应支出银行流水向法庭提交,基本属于收支平衡没有结余,家庭没有存款。
原告系房企高管,单位每季度都存在冲业绩和销量压力,原告个人名下银行卡除工资以外,有一部分是为了公司销量,员工自发集资购房冲业绩使用。针对该部分款项,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能够证明转款人系公司员工,而且所转资金流入公司购房账户,在业绩压力过后,又通过原路径退回。原告对其名下大额支出和资金均能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
五、婚生子女应由原告抚养比较适合;婚生子女从出生就一直由原告父母帮助照顾。从两次出警记录显示,被告带孩子外出时曾与异性因情感纠缠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报警,婚生子女如与被告共同生活,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被告的家庭教育对孩子成长不利,被告亲属为减轻被告过错责任,甚至在法庭外殴打威胁证人,这样的家庭教育观念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所以原告为婚生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考虑,坚持两个孩子由自己抚养。原告自身经济条件优越,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原告不做要求,但如果被告坚持要婚生女抚养权,原告与被告互不支付抚养费。
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以下难点:
1、一方存在出轨言行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及证据综合判断出轨的程度是否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修复,法院对于一方出轨事实可以明确的,调解离婚可能性比较大,直接判决离婚还需要证据扎实。
2、一方婚前应收账款在婚后取得,如何有效避免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婚前应收账款在婚后取得,一定要注意保留该款项来源相关证据,以及该款项在婚后使用情况,在诉讼中必须提交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婚前债权在婚后取得的时间、债权原由、婚后使用等情况,最好设立专款专用账户,避免与婚后取得其他财产混同。
3、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离婚时可否根据忠诚协议内容分割财产。
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系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仅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条款,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签订时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约定条款应属合法有效。条款中未约定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条款,而是约定一方出现某种行为即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在离婚时只要证明一方在签订协议后出现了约定情形,即触发了附条件的夫妻财产约定。在实务中存在争议,所以法院一般针对婚姻家事案件以调解为原则。